第一條  名稱及會址

一、本會的中文名稱為“澳門醫療人員協會”,葡文為“Associação de Pessoal Médico de Macau”,英文為“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taff”。 中文簡稱為“醫協會”,葡文簡稱為“APMM”,英文簡稱為“MAMS”(以下稱“本會”)。

二、本會會址: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二十九座三十七樓D室。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。

第二條  宗旨、性質及存續

一、本會宗旨為:

1. 愛國愛澳,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;

2. 團結醫療人員,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和合作;

3. 協助及援助醫療人員,維護醫療人員的合理、合法權益;

4. 與國內外醫療界進行交流,促進澳門醫療水平的提高;

5. 舉辦醫療、健康教育活動,共建醫護同心、醫患和諧社會。

二、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團體,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。

第三條  會員資格

在澳門從事醫療服務的人士,認同本會章程,辦理入會申請手續,經理事會批准,繳納會費,即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四條  會員權利

會員權利為:

一、出席相關會議;

二、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;

三、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;

四、依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。

第五條  會員義務

會員義務為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、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,按時繳付入會費、年費;

二、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;

三、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;

四、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;

五、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,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,推動會務發展。

第六條  本會組織

一、會員大會,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,協商或選舉理、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。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,以討論理、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,並通過之。特別會議可由諮詢委員會、會長、理事會、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召開。

二、諮詢委員會,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,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。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。

三、會長,主持會員大會,依照本會的宗旨,決定工作方針路線、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。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,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,對內協調本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,審閱理、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及意見書。會長可由五至九名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。

四、理事會,為本會的執行機關。負責召開會員大會,並執行本會的決議,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,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,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,批核入會申請,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。

五、監事會,為本會的監察機關,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,查核本會的財產,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,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。

六、執行委員會,負責管理援助基金,確保其良好地運作,尤其訂定委員會的內部運作規章。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,如有需要得設專項小組。

七、首屆會長,理、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,由諮詢委員會審議產生。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理、監事會,再由理、監事會協商或選舉該屆之領導層成員,經諮詢委員會審議產生。

八、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理事若干人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。理事長任期為三年,可連任二屆。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,可連任。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。

九、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若干人,監事若干人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。監事長任期為三年,可連任二屆。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,可連任。

十、本會設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顧問各若干人。由理、監事會推薦,經諮詢委員會同意,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。

第七條
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,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:

1. 口頭警告;

2. 書面譴責;

3. 暫停會籍;

4. 開除會籍,但須經諮詢委員會同意。

第八條  本會責任之承擔

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,包括法庭內外,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,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、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。

第九條  收入

一、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,主要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。

二、本會得接受政府、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,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收益。但捐獻和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。

三、設立本會專門賬戶,以公開、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,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。

第十條  章程之解釋及修改

一、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;

二、本章程如有修改,由理、監事會提出,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

第十一條  附則

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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